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信息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發表時間:2020-04-26 10:24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一條 有證據表明從事審評審批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或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或者警告、記過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二)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違反相關規定,擅自使用保密信息載體或者電子信息系統,或者關閉追蹤系統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行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開除處分; (五)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行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開除處分。 從事審評審批的工作人員受到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調離工作崗位的工作人員,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原審評審批工作。 本條第一款所稱泄露保密信息的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涉及審評審批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發生泄露保密信息事件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保密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故意隱瞞泄密事件或者發現泄密事件不予處理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保密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涉及審評審批的司局、直屬事業單位發生泄露保密信息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參與審評審批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保密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泄露保密信息,給申請人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單位或者工作人員、有關專家泄露保密信息給其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賠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賠償損失后,責令泄露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員、專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六條 涉及審評審批工作人員泄露保密信息的投訴舉報,以及泄露保密信息案件的立案調查,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會同相關單位依程序辦理。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認為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提出移送建議,按程序報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決定。 第十七條 為審評審批提供信息存儲、維護、轉移、整理等服務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其他可能接觸審評審批信息的單位和人員,對其工作中知悉的應當保密的信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承擔保密義務;泄露保密信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評審批過程中的保密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