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決定Issuing time:2020-04-26 10:22Source: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節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三十一條 企業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當符合企業實際。文件包括質量管理制度、部門及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檔案、報告、記錄和憑證等。 第三十二條 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分發、保管,以及修改、撤銷、替換、銷毀等應當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規程進行,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三十三條 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準確、清晰、易懂。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便于查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使用的文件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文本,已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保證各崗位獲得與其工作內容相對應的必要文件,并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內審的規定; (二)質量否決權的規定; (三)質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質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貨單位、購貨單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及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等資格審核的規定; (六)藥品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運輸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規定; (八)藥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 (十)藥品退貨的管理; (十一)藥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質量查詢的管理; (十三)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五)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六)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七)設施設備保管和維護的管理; (十八)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的管理; (十九)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二十)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二十一)藥品追溯的規定; (二十二)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部門及崗位職責應當包括: (一)質量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和信息管理等部門職責; (二)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質量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和信息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三)質量管理、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財務、信息管理等崗位職責; (四)與藥品經營相關的其他崗位職責。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藥品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等環節及計算機系統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采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銷后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濕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條 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數據時,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通過授權及密碼登錄后方可進行數據的錄入或者復核;數據的更改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并在其監督下進行,更改過程應當留有記錄。 第四十一條 書面記錄及憑證應當及時填寫,并做到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不得撕毀。更改記錄的,應當注明理由、日期并簽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條 記錄及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記錄及憑證按相關規定保存。 |